简介: 绞死息指的是敲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借贷时再行从本金里面扣减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作绞死息。绞死息否不受法律维护?如何要返冤枉钱? 2016年2月6日,李某军以欠薪民工工资无力缴纳为由,向肖某平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
李、肖二人商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金额为70000元整,利息3000元须要提早扣减。肖某平旋即从账户上账户人民币67000元给李某军。
李某军当面开具借条一张,写明“(我)今卖到肖某平人民币柒万元一整(借二个月偿还)”。借款届满后,债权人肖某平多次向债务人李某军催讨,但后者至今分文未付。肖某平欲诉至法院,催促李某军偿还债务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出来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法院裁决】 裁决债务人李某军偿还债务债权人肖某平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21440元,本息合计88440元。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民间借贷案中一是“绞死息”的作法违反了按照全额本金计算出来利息的涉及法律规定,法院未予反对;二是肖某平催促李某军缴纳二个月借款期限的利息和借款期限期满后的利息显著过低,多达年利率24%的规定,法院也未予反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写明的借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实际无偿的金额确认为本金。
”该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款协议中写明借款金额为70000元,但是,出借人肖某平在租用款项时将利息30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减,因此,借款人李某军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出来利息,所以本案确认借款本金为67000元。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誓约了借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偿还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缴纳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据此,该借贷合约中借款期限期满后的利息也不应按年利率24%计算出来。
所以法院确认该案中李某军不应缴纳给肖某平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21440元。【“绞死息”经常出现的情形】 一、出借人实际扣减利息后现金保险费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全额书面申请 在该情形中,如果借款人仅有坚称出借人实际保险费数额系由扣减利息后的数额,没其他涉及证据不予印证且需要构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借款人的主张不存在“绞死息”的事实就无法确认。但在此种情形下,不应综合出借人的陈述、借款来源、交付给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考虑到否不存在欺诈借贷的情形。
二、出借人实际保险费借款人的款项是账户缴纳,出借人实际扣动的利息则双方誓约是以现金方式缴纳,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全额书面申请 在该情形中,借款人坚称出借人实际保险费数额系由扣减利息后的数额时,如出借人需要开具借款人表示同意没账户的款项由出借人以现金的方式缴纳时,借款人的主张不存在“绞死息”的事实就无法确认;反之,出借人不需要开具上述证据时,借款人的主张就应该不予确认。三、出借人以账户方式全额缴纳给借款人,借款人旋即将利息缴纳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全额书面申请 在该情形中,借款人坚称实质上把利息当时就给出借人了,不存在“绞死息”时,如借款人没书面缴纳申请时,其主张就无法确认;反之,如借款人需要递交书面缴纳申请时,就应该融合其他证据综合确认。【如何应付“绞死息”?】 一、如何处置出借人预先扣减利息? 在预先扣减利息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出借人在驳回诉讼时都催促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债务借款合约誓约的全部本金,而借款人一般来说以预先扣减利息是违法行为为由拒绝接受缴纳全部利息。
预先扣减利息仅有就增加借款本金部分违宪而不影响借款合约其他内容的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约部分违宪,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地。”因此,这两种主张都不合乎《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在交付给借款本金时扣减利息的,准确的处置方法,一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如借款10万元,出借人预先扣减利息1万元,实际交付给借款人9万元,那么,借款人只需归还9万元,而不是归还10万元;二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出来利息,借款人只需按照9万元的本金、年利率12%计付利息,而不按照10万元计付利息。
二、借款人强迫忍受预先扣减利息怎么处置? 借款人是在没钱的情况下才向出借人借款的,有的甚至十分生气无可奈何出借人,所以在借款再次发生时都强迫拒绝接受预先扣减利息。借款人强迫拒绝接受预先扣减利息,预计偿还债务了本息,双方没产生纠纷,法院实施“不告只顾”原则,于是,法律禁令预先扣减利息的规定,除了在法院审理中发挥作用外,也就别无其他方法不予阻止了。由此可见,预先扣减利息不是现实风险,而是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这是预先扣减利息仍然风行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原因,尤其是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个人和的组织,预先扣减利息也就习以为常了。三、预先扣减利息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如何处置?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可能会经常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协商借贷时,出借人明确提出两种利息缴纳方法可供借款人自由选择,即预先扣减利息的利率较低一些(如年利率12%),如果长时间付息利率就要低一些(如年利率18%),借款人经考虑到后,指出按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减利息更为合算,之后自由选择了预先扣减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预先扣减利息并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因而不应限于《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展开处置,理由: 一是由于借款人在两个方案中自由选择对其不利的一种方案预先扣减就沦为利息先后缴纳的有所不同方式的自由选择; 二是借款人自由选择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减利息方式,比自由选择缴纳年利率18%的利息更为合算,所以不不存在出借人蓄意伤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 三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回应现实,合乎合约意思自治权原则。因此,不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出来利息”展开处置,而应该按照誓约数额裁决偿还债务本金。【应付"绞死息"的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减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出来利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平稳的通报》 第六条:依法维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止高利贷化偏向。
出借人依照合约誓约催促缴纳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置。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减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出来利息。
当事人仅有誓约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偿还利息的,依法不予反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偿还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不予反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写明的借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实际无偿的金额确认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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