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逼检查 危险性驾驶员不受刑罚男子酒后驾驶员轿车,在遇上交警继续执行检查时驾车逃出,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罪危险性驾驶员罪,被判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l2月17日姜某酒后驾驶员轿车行经至某服务区路段,并未按执勤民警的指挥官行驶拒绝接受检查,在加快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采取措施截击抓捕。后交警部门对姜某醉酒驾驶员不道德而立为刑事案件,同月26日,姜某到交警部门投案,并真实情况供词其罪行。
法院指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辆,其不道德触犯刑律,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应依法对被告人从宽惩处。
鉴于被告人姜某主动投案并真实情况地供词其罪行,依法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综上所述,法院要求对被告人姜某贬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上述裁决。法官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不道德,同时包含其他犯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酒后驾驶员不仅是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同时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给相当大的隐患。
期望大家珍惜生命,靠近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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